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书法家协会硬笔书法家联谊会,简称上海市硬笔书法家联谊会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书法家、公务员、企业家、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并根据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,以“联谊、协调、服务”为工作出发点,通过各种方式,促进创作,加强团结,繁荣上海地区的硬笔书法事业。
第四条 本会由上海市书法家协会直接领导。
第五条 本会的会所设在上海市。
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、原则
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:
(一)促进会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;
(二)重视书法艺术的传承发展,推动书法创作,提升上海书法在全国的地位;
(三)积极开展书法理论研究和评论,促进书法艺术健康发展;
(四)积极发展、扶植、培养书法优秀人才;
(五)积极增进国内外书法艺术交流;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组织创作、举办展览、书法培训、比
赛评奖、学术研究、对外交流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:
(一)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
动,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本会遵循“自主办会”原则,努力做到工作自主、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;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,以个人会员为主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承认本会的章程;
(二)自愿加入本会;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并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;
(二)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;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做好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二年内严重不履行义务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 负责人
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,须经集体讨论,
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。
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。
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,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任期五年,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二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三)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;
(四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费标准;
(五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。
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,由会长提议,理事会通过,可以增补为理事或授予荣誉称号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,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;
(三)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具有责任心、有所作为。
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,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:
(一)因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,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;
(二)曾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;
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,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会员代表大会,召集、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领导理事会工作;
第三十条 秘书长由会长任命,主要职责是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审批;
(四)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;
(五)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;
第三十一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,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,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努力提高业务能力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;
(四)其它合法收入;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与资助人、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,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、方式、期限使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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