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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书法家协会硬笔书法家联谊会章程

时间:2016-09-22 10:43 来源: 作者: 点击:1368次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

    第一条  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书法家协会硬笔书法家联谊会,简称上海市硬笔书法家联谊会。

    第二条  本会是由上海市书法家、公务员、企业家、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
    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并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,以联谊、协调、服务为工作出发点,通过各种方式,促进创作,加强团结,繁荣上海地区的硬笔书法事业。

    第四条  本会由上海市书法家协会直接领导。

    第五条  本会的会所设在上海市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、原则

    第六条  本会的主要任务:

(一)促进会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;

(二)重视书法艺术的传承发展,推动书法创作,提升上海书法在全国的地位;

(三)积极开展书法理论研究和评论,促进书法艺术健康发展;

(四)积极发展、扶植、培养书法优秀人才;

(五)积极增进国内外书法艺术交流;

    第七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:组织创作、举办展览、书法培训、比

赛评奖、学术研究、对外交流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    第八条  本会的活动原则:

(一)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

动,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,努力做到工作自主、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  会员

    第九条  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,以个人会员为主。

    第十条  申请加入本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承认本会的章程;

(二)自愿加入本会;

    第十一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并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;

(二)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;

    第十二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    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做好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       第十四条 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二年内严重不履行义务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
       第十五条 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 负责人

       第十六条   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,须经集体讨论,

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。

       第十七条   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。

       第十八条 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,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
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第十九条 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十条  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任期五年,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的职责是:

(一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二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三)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;

(四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费标准;

(五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
 第二十二条   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。

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,由会长提议,理事会通过,可以增补为理事或授予荣誉称号。

     第二十三条   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
 第二十四条   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第二十五条   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,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     第二十六条   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;

(三)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具有责任心、有所作为。

 第二十七条 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,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:

(一)因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,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;

(二)曾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;

 第二十八条   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,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

 第二十九条 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会员代表大会,召集、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 第三十条   秘书长由会长任命,主要职责是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审批;

(四)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;

(五)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;

     第三十一条   本会内设办公室,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。

  第三十二条  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,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努力提高业务能力。

  第五章 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  第三十三条   本会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;

(四)其它合法收入;

  第三十四条   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  第三十五条   本会按照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。

  第三十六条  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 第三十七条   本会与资助人、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,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、方式、期限使用。

  第三十八条   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  第三十九条  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 第四十条   本会进行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。

  第四十一条   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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